10.3969/j.issn.1009-6728.2022.06.003
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践问题根源于其设计思路不能适应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应基于环境行政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立场,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多元主体参与特征和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应在合作治理框架下适应环境行政主体角色转变的需要,发展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行政补偿责任等制度;基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义务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的过程性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补救性责任和信用约束等柔性责任;进而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设置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环境行政管理者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创新的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按照体系化要求编排在环境法典中,其中共通性的责任规则纳入法律责任编,对应污染控制等分则各编制度的具体责任规则分别纳入分则各编.
环境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责任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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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616;X24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ZKXM202102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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