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5.006
比例原则的私法适用何以可能?——一个规范论的视角
在比例原则的范式转型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认识其起源与性质.在规范论视角下,比例原则并非起源于公法,其虽然被"发明"于二战后的宪法领域,却可被"发现"于颁布之初的《德国民法典》.比例原则亦非规范层面的原则,而是处于原则/规则分类之外的、旨在指导规范适用的后设规范.基于正义理念,无论是单个法律规范还是规范综合体中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均应具有合比例性,这是比例原则的效力基础.合比例方案由何者权衡作出,是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中权力分配的结果.私法规范包括国家立法与私人规范,比例原则主要被用于约束前者,于后者仅在私人自治过度与不及之处发挥最后手段的功能.比例原则可以作为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之补充并指导其适用.
比例原则、后设规范、合比例性、私人规范、禁止权利滥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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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D63;G641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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