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3.013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投资者责任:促成过错与理性投资者标准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责任被动地以投资者对东道国的请求为前提,并表现为东道国责任减免的消极形式.这广泛依赖促成过错理论和理性投资者标准.前者只适用于责任或赔偿数额的确定,构成要件包括投资者因被申请方违法行为遭受损害、投资者有不当行为且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对损害有实质且重要的促成作用;后者根源于理性人标准,其既是判定投资者过错和合理期待的标准,也影响仲裁庭管辖权和仲裁请求准入性.现有投资者责任的仲裁实践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基本概念和因果关系要件的理解存在偏差,需要后续由仲裁庭进行澄清或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作出界定;第二,投资者行为标准过于原则化,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理性投资者标准的具体化要求,允许仲裁庭采用缔约方公认的跨国投资规制相关的公约和标准作为合理性标准;第三,投资者责任认定结果有不确定性,需要国际投资条约提供裁量指引,可建立与投资者不当行为严重性相匹配的结构化责任,并根据缔约方的规范需要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过错采用相对固定的责任分摊比例.
国际投资仲裁、投资者责任、促成过错、理性投资者、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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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4;F832.51;F276.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课题2021M691057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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