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3.009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的形成理念——以人格尊严和无体物为分析视角
任何法律规则均受理念之引导,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亦概莫能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之本质,并非仅涉及对物的认识,尚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物与自然人的关系加以认识.人格尊严理念必须深植固本于买卖标的物规则之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仅限于物之范围内,并时刻矫正社会现实中有悖于人格尊严理念的买卖标的物之异化现象.同为转让,《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系"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则与散现于同一部法典其他条款中的无体物转让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缝隙,未能体现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之现实与需求,且难以体现法典之体系化特质,此系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缺乏有体物与无体物兼存理念所致.故我国《民法典》在其未来完善中应当强化立法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合意的认可,将无体物转让纳入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宏观体系中,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同时根据其各自特性在具体规则上做出差异性的系统考量.
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人格尊严理念、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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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C912.1;G40-011.8
202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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