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1.010
行政法上的客观法与主观法
针对如何理解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的关系,存在三种基本立场.主客观法分离立场认为维护公益的行政法与公民个人权利形成对峙.该立场存在无法关联违法性与侵权性、抱持无视宪法的行政法观等疑问.主客观法结合立场主张从客观法中分出一部分请求权对应行政主体法定义务.该立场存在宪法与行政法平台错位、公益与私益纵向割裂等局限.主客观法统一立场将客观法当作主观法的全部集合,权利由客观法分解得来.该立场是理解行政法主客观法关系的妥当见解.在分配行政与利害调整观念下,特定或不特定复数私人主体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利益与不利益冲突、对立并交织而成的利害关系网才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本质,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应当由此导出.遵循"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的逻辑顺序才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确方法.
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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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晨光计划20CG16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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