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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1.06.009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裁判解释——基于22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引用
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一个"意会容易言传难"的高频词汇.《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出现"人合性"三字之明述,但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司法解散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二十余类纠纷案由的裁判争点均不同程度聚焦于"人合性"这一理论的解释适用.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分别承载着说理依据、裁判法源和案件事实等三种角色功能.在司法适用中,目前总体呈现出过度包容的"司法形式主义"倾向,表现为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而回避对人合性的实质审查以及以股东同意机制审查而替代对人合性作实质判断等情形.事实上,人合性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征面向,既非其核心价值属性,也非其至高目标追求.裁判者应当致力于透析人合性的法理逻辑与技术维度,从目的正当性、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两个层面对其作实质性审查判断.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股权转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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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F224;F832.5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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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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