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21.06.003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

引用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否则即属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不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权利人的许可.就个人同意的性质而言,从消极方面看是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了客观上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而从积极方面看,则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根据.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撤销、撤回的规则不能当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个人同意的生效须具备同意能力、充分知情、真实自愿及明确具体等要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个人信息处理、个人同意、违法阻却事由、意思表示、单独同意

43

D923;F270.7;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6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40-5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43

2021,4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