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1.06.003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否则即属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不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权利人的许可.就个人同意的性质而言,从消极方面看是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了客观上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而从积极方面看,则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根据.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撤销、撤回的规则不能当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个人同意的生效须具备同意能力、充分知情、真实自愿及明确具体等要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个人信息处理、个人同意、违法阻却事由、意思表示、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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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70.7;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6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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