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0.05.007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治
遗赠扶养协议的生养死葬条款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条款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遗赠人生前对扶养人享有扶养请求权,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对继承人享有遗赠请求权.这种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性,导致扶养人可能无法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由于扶养与遗赠之间并无牵连性,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双务合同,因此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虽然遗赠人对遗赠财产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但现行法并没有限制遗赠人的生前处分权限.为了保护扶养人,应当规定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第三人负有补充性的返还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在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时,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依约履行的扶养人可请求返还扶养费用.当然,关于协议条款的设计,如引入禁止处分条款、违约金条款、约定解除权,也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请求权、双务合同、处分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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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19CXTD01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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