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类雇员”解释路径及其规范体系
现行法对劳动的分类是“从属性劳动一独立性劳动”,分别适用劳动法和民法,形成了“劳动二分法”的制度框架和知识体系.随着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兴起,此种新型劳务给付形态无法根据“二分法”予以周延解释和适当调整.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试图通过解释现有劳动法规则或创设新规则,以应对平台用工这一问题.德国“类雇员”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作为平台用工的重要解释路径,从“类雇员”的构成要件来看,劳务提供者所为之劳务活动属于“经营性劳动”,具有显著的个人属性,同时其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参与者,但是其通过平台所获取的报酬具有生存权属性,构成其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这些特征都符合类雇员的构成要件.构建平台用工的规范体系应立足于类雇员的定位,通过“民法做加法”的进路,在平台用工合同基础上引入强制性保障机制,包括定价与报酬保障制度、连续在线时长控制制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纠纷申诉及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能够填补“劳动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丰富法律对劳动本身的认知、回应与表达,推动制度框架实现“从属性劳动一经营性劳动一独立性劳动”的“三分法转型”,以发展多层次的劳动群体保障体系.
平台用工、从属性、类雇员、经营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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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6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约租车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16FXC037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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