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9.06.012
再论继承准据法确定中的区别制与同一制——以法律关系、连结点和准据法三者的对应性为视角
在法律选择规则中,连结点与法律关系和准据法应具有对应性,即属人连结点应当对应人身关系和属人法,属物连结点应当对应物的关系和属物法,属行为连结点应当对应以行为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这种对应性重在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而选择连结点,体现了法律选择规则设置的合理性,又因为连结点与法律关系的对应而可提高法律选择结果的预见性,还能成就法律适用的有效性.关于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区别制在设置法律选择规则时为继承这项人身关系选择了属物连结点,不能体现法律选择结果的预见性,也不能成就法律适用的有效性.法院地、最密切联系、当事人选择三个连结点是法律选择规则中对应性的例外,但区别制规则中对应性的错乱不同于这三种对应性的例外,不具有对应性例外的必要性和优势.以法定继承准据法确定中的区别制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连结点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法律选择规则设置的科学性,以及法律选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区别制、法律关系、连结点、准据法、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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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D92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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