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9.06.010
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
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变革.无论是早期法益一元论还是缓和法益一元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无法胜任现代刑法的理想型,对此应当倡导法益二元论.二元论也是人本主义法益论,它同样赋予集体法益以批判立法的实质内涵,而且更清晰地表明法益主体不仅包括“我”,还包括“我们”.集体法益适格与否,并非简单取决于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在于是否具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立足中国语境倡导二元论,有利于科学认知新兴法益的概念内涵和功能转型,能够更好地从根基处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但是,受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仍然可能存在对集体法益理解不当与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理性地理解法益理论,承认法益概念具有功能上限.在立法上,不应忽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的补充限制功能;在司法上,则应以构成要件作为解释具体犯罪的逻辑起点.
集体法益、古典刑法、现代刑法、二元论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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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K82;G41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9M660687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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