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治理与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
经过历次法院体制改革,我国法院组织形态发生显著变化,但也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以整体本位范式作为指引,在县域治理场域,可以较好地揭示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深层机制.一方面,基层法院形成了一定的对外承接机制,以确保接收并整合党政系统形成和输出的治理要求.法院院长和党组成员在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还形成了一定的内部调控机制,以确保外部治理要求能够在法院内部顺利传递和实现.在这一方面,法院内部形成层级式的传输机制和行政主导的回应机制,这种机制呈现出弱行政化而非强行政化的特质.法院组织形态中的“去行政化”并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需要置于法院与外部关系的整体视域中把握,由此才能认识其中的深层机制,探寻适宜的改革举措.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县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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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G25;C916.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C820037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7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