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区分论在近代中国的继受——以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民初大理院的司法实践是物权债权区分论在近代中国丰富和发展的重要环节.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支配性”和债权的“请求性”在大理院的判决中得以清晰地展现,大理院在物权变动案件中还引入“物权契约”“债权契约”的概念以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这对其后的民事立法和司法有着重要影响.大理院一方面将物权债权区分的新式法理融入到对传统“现行律”的解释中,另一方面将《大清民律草案》等作为“条理”法源适用,藉此引入并丰富了物权债权区分论.大理院实践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过程,不单是纯粹法技术的继受,更是深层次的法观念与价值的博弈、“拔河”和渐次转变之过程,这是百年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的生动范例和独特之处.
物权、债权、物债区分论、大理院、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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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福州大学“旗山学者”奖励支持计划研究项目“民初大理院民事司法中的法律方法研究”GXRC201719的研究成果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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