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革中的泛民法化风险——兼谈《民法总则》颁布后的《公司法》修订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大背景下,商法向民法靠拢成为一种极具路径依赖的惯性选择.随着包含大量公司法条款的《民法总则》出台,《公司法》应当如何修订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诸多观点主张直接删除公司法中与《民法总则》重复的条款,将该部分交由民法调整.从公司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来看,作为一种风险化的营利组织,其本身带有的风险性与民法的人本性是相冲突的,这种看似节约立法成本的泛民法化改革方式,实则可能需要支付更大的社会成本,并会面临不同法律部门理念冲突、规范重心失调、应有体系瓦解以及伦理基础动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公司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坚守风险固化与风险防范的基本立场,在尊重体系化与完整性的基础上,体现公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公司法、民法总则、泛民法化、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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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8VHJ002的研究成果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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