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衔接适用研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立法者亟需关注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矛盾样态.之所以出现被害人难以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象,浅层致因是“影响效率说”,即被害人的介入会损害案件办理效率.深层致因是“理念冲突说”,即合作性司法理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间的张力关系.为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的顺畅衔接,立法者应当遵循以下完善思路:第一,把握认罪认罚与和解在成立要件层面的“概念交叉”关系,肯定二者均具有独立的量刑意义,但须避免重复评价;第二,审慎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地位的差异性,赋予被害人有效参与的特定权利,并妥善处理被害人提出不当诉求的难题;第三,在具体规则领域,还需要提升不同诉讼程序类型的层级性,区分认罪认罚与和解在自愿性、合法性方面的审查标准,以及设计层级化的量刑从宽规则.
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被害人参与、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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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参与的“2019年度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团队项目”IFYT19013的研究成果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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