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中的违约预防制度
违约本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但是金融法实践中往往禁止违约并尽量避免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且运用公法措施处罚或救济违约.违约责任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无力应对金融领域违约的系统性及由此产生的传染性.金融法建立了违约预防制度,从履约准备金、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信息披露、合同规模、关联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方面预防系统性违约,以落实金融安全原则.我国金融法应当以违约预防制度弥补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将违约预防制度纳入金融法的合同制度,并从体系化、民事责任等诸方面予以完善.
金融法、违约责任、系统性违约、违约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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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830;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FFX020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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