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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理论”的表象与实质——以事实认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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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理论”的核心命题“印证是证明模式(方法)”,是对印证属性的错误界定,进一步造成与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等相关概念的淆乱.究其实质,印证既非证明模式,亦非证明标准,而是一种证据分析方法,也可作为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印证从证据直接跨越到事实,未通过法律推理、诉讼认识论等裁判机制建立并证立二者之间的联系.裁判者片面依据印证来择选适用证据、认定事实的做法有违合法律性,并缺乏正当性.印证低估了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亦无法充足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互相印证”的效果既不能充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必然意味着高的证明力,更不等同于证明标准已达成、证明负担被卸除.尽管融合了“心证”的因素,但“印证理论”仍过于强调并追求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与客观化,否定事实认定标准的主观性,拒斥裁判主体的主体性.

印证理论、事实认定、证明模式、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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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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