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中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的竞争及协调
《民法总则》出台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初步实现了体系化.在法律救济层面,单行法及行政法规构建的财产规则与商业实践存在重大背离,《民法总则》第111条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和分类,将进一步明确其保护根据是利益而非权利,从而为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的竞争奠定基础.基于交易成本、估价成本、行为模式预期等经济效率的综合考量,应当重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规则.对自然性个人信息适用财产规则,对社会性个人信息与复合性个人信息适用责任规则,并结合行业规则的逐步完善,建立去身份化的行为指引,实现理论构想、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的逐步统一.
个人信息、法律救济、卡-梅框架、责任规则、财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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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参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互联网背景下数据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制”2017QNF45的研究成果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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