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利益识别与利益衡量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专门环境审判机构数量的增加还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确立,都不足以完整体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特殊价值与存在必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命题的成立,有赖于构建专门的法理基础.为探寻此法理基础,应对环境问题之“害”进行法学命题提炼,通过环境法上的利益识别与澄清,界定以生态利益诉求为核心的环境案件类型,将其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足点.生态利益诉求实现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利益格局调整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模式形成的内在要求,应从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生态利益诉求层次拓展的司法回应等两个方面展开利益衡量.
环境司法专门化、生态利益、利益识别、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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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法中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研究”15FX179的研究成果
2018-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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