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尽管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各自具备解决知识产权投资争端的比较优势,但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表明,这两种机制均非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途径:ISDS机制下的仲裁庭容易忽视知识产权投资的特殊性、弱化涉案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解释、缺乏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争端敏感性的公平考量,以及忽略知识产权争端的专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只能解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的前提问题,且其对个案的司法解释和裁决不具普遍约束力,解决涉知识产权投资争端的实践和能力亦有限.我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投资面临着巨大的公共利益风险,基于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的敏感性和专业性,有必要针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构建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
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ISDS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SSDS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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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F114.46;F7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64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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