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
实行行为概念在域外与我国都经历了内容实质化与功能膨胀化的发展之路.经反思可知,在定义层面,实行行为的形式化定义存在颠倒入罪判断逻辑顺序的缺陷,而以危险为内核的实质化定义也面临危险时点难以划定的问题.在功能层面,其不具备预备与未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功能,也不具备对偶然性事件的出罪功能,以及解决结果提前实现问题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问题的功能.预备与未遂的区分是结果判断问题,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是犯罪支配划定问题,偶然性事件的出罪是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问题,结果提前实现是主观归责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是责任评价问题.同时,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并不具备坚实的实定法基础,其所承担的犯罪类型化功能与因果关系起点功能则能够分别被危害行为与刑法中的行为所承担.实行行为概念遮蔽了对具体问题的独特思维方式,徒增概念泡沫,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黑箱”,鉴于以上原因,实行行为概念应当被取消.
实行行为、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构成要件行为
40
D924;G206;TP3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67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9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