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信息和个体:共享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
对共享经济的法律回应需要从其基本特征出发,理解共享经济活动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匹配的根源.共享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组织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创新既可能服务于减少交易成本,也可能用于规避法律,法律层面的回应需要贯彻组织中立原则,根据立法的实质目标灵活调整规制方案,既激励创新,又防止监管套利;共享经济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为个体间直接交易搭建了可信的环境,并展现了替代部分法律和监管措施的可能性,法律需要关注这种替代方案的潜力和局限,同时及时回应信息利用带来的新挑战;共享经济以个体间大规模直接交易为表现形式,模糊了传统法律中普通民事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界限,由于这些交易持续且规模化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不应对其豁免适用相应的规制方案,法律应以是否利用闲置资源为区分标准,寻求新的类型化回应方案.
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信息利用、闲置资源利用、中立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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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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