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何回应公众意见?——美国行政规则制定的经验
行政机关将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应当如何回应公众意见,这在我国尚未形成定型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经过“通告-评论”程序的行政规则,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考虑公众意见之后,在其最终制定的规则之中对规则依据和目的予以“简明综述”,其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或如何回应公众评论.实践中,美国行政机关对公众评论基本是予以回应的:在评论意见较少的时候会一一回应,但多数时候并非回应每一个评论,而是分类、整理、聚焦重要观点.行政机关的回应会提及重要评论、表明自己立场、说明所持立场的理由以及根据评论意见对拟议规则进行的修改等.行政机关如此详细回应公众评论,最主要推动力来自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若不能合理回应重要观点,法院有可能裁判其构成“恣意武断和反复无常”,而否认规则效力.这些对我国皆有借鉴意义.
行政程序、规则制定、通告-评论、回应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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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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