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
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隐性适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并日益成为主流.唯有深入发掘其成因,才能真正理解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形式.依靠“实用考量的主观动机”和“借用案例的行动方式”,隐性适用巧妙地在裁判过程中将案例遮蔽,从而规避了运用案例的说理负担.这种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案例适用活动在本质上是工具主义的,不仅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衰,同时也与形式公正和法治背道而驰.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质决定其只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被适用,而实现从隐性适用向明示适用的转变必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在观念和制度方法上的双重努力,以最终真正实现法官在实践中想用、敢用和会用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隐性适用、明示适用、裁判说理、案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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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F252;G633.5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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