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外部体系效益及其扩张
民法典是事实、逻辑和价值的统一.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都是描述性概念,在立法过程中,外部体系的建构可以相对独立.民法典的体系效益主要体现为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保障法律自治、自洽和自足,最终强化法律的拘束力和安定性.在复杂社会中,民法典的体系效益更为明显.体系效益源于民法调整范围的综合性、规范内容的层次性和法律意义的脉络性,民法典的体系效益高于民事单行法.民法典有决疑法、原则法和抽象法三种风格,抽象法最能增进体系效益.民法典依据调整事项,分别设定一般条款、固定构成要件条款和弹性条款,可使体系效益最大化.在外部体系上,中国民法典应尽可能保持纯粹私法性质,剔除公法条款,删除无益的引致条款;避免过度抽象和过度具体,既增加重要规则的供给,又提升对新情势的适应力;尽可能采用完全法条,以裁判规范为主;法条表达的精确与通俗不能得兼时,精确优于通俗.
民法典、外部体系、法律的安定性、概念法学、动态体系、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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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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