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高度分散,且多为纸质化登记系统,相关规则的设计并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基于特殊动产管理上的需要,我们的政策选择只能导向特殊动产登记系统与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并存.这些登记系统应采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系统,由当事人自助登记,减少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登记类型亦应涵盖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各类交易.
动产融资登记、声明登记制、电子化登记系统、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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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中国民法典担保法立法研究”17XNI001的研究成果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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