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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

引用
自1979年起至今,证人在审前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历了从“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到“庭前证言”的变化,这种称谓上的变迁体现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在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证言运用方面的态度逐渐趋于合理化.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还需经历一个从“庭前证言”被普遍允许进入法庭时期到严格规范“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时期,即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对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庭前证言和证人出庭情况下的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予以规范,严格限制能够进入法庭的庭前证言范围,以确保法官的心证主要建立在当庭证言的基础之上.

庭审实质化、证人证言、庭前证言、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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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1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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