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以快播案为视角
P2P共享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主体.在定罪路径方面,应当区分评价P2P共享与P2P缓存,具体分析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网络架构类型,充分运用违法用途与合法用途的比例衡量、是否实施违法用途的鼓励行为、阻止违法用途的成本三个标准,判断具有中立属性的P2P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可罚性.在罪责根据上,依照以成本效益、责任能力、“守门人”理论为内容的政策型次生责任的法理,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在罪责分担中具有次生性的责任,特别是在直接行为人(P2P共享网络用户)数量庞大根本难以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间接行为人(P2P共享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次生责任,但是,在处罚限度上,与直接行为人的直接责任相比,间接行为人次生责任的承担在刑事政策上应当受到限制.
P2P共享与缓存、中立行为、次生责任、网络服务者责任、群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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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G212;TN915.02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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