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适用的类型化研究
损益相抵乃是损害赔偿法的一项基本规则,旨在落实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原则,从而贯彻实现损害赔偿法的补偿功能.由于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的来源多样化,损益相抵应依因果关系及法律评价加以认定,故此立法上无法进行抽象规定.而从研究的方法论上说,应区分赔偿权利人所获得利益的四种不同类型,即因第三人给付而获得的利益、因受害人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因损害事件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因客观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分别判断这些利益是否具有可扣减性.此种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地适用损益相抵,避免对受害人的补偿不足或过度补偿,从而更好地贯彻损害赔偿法的补偿功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损害赔偿、损益相抵、社会保险、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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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法学课题“《侵权责任法》实施状况调研”CLS”2016”C22;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统一损害赔偿法的构建与完善”Z04-1,课题20131089328的研究成果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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