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干预视角下我国警察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基本权利所具备的人权制度化特征,使得基本权利理论成为部门立法的重要理论依据.警察强制措施极有可能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应当接受基本权利干预正当化要件的检验.我国警察强制措施在立法位阶上突破了法律保留原则,在体系构造上违反了比例原则,在运行过程中缺少司法令状.基本权利理论的植入在我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表现在立法过于简略而政策增长过多导致警察强制措施授权的合法性质疑.违法和犯罪的二元制裁体系形成我国警察任务的双轨特征,“项目制”运作与压力型体制构成我国警察权控制的主要途径.以《人民警察法》的修改为契机,完善警察强制措施的相关立法,需要在观念上实现立法先行与宪法统摄,在制度上寻求基本权利与警察法的规范联结.
基本权利、警察强制措施、合法性、二元制裁体系、行政权
D91;D92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项目“警察网络执法权配置的法治路径——以基本权利干预为视角”CLS2016C53;重庆社科2015年度规划博士项目“国家治理背景下侦查权的功能调适”2015BS044的研究成果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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