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农地永久租赁及其双重影响
窥视农地租赁体系中的永久租赁制度,可探求大陆法系农地权利结构演变的内在逻辑.罗马法借助租赁权继受了希腊永久租赁中的“永佃”特质,以占有财产性永佃利益的方式实现了农地的稳定利用.土地改良责任和最低租金规则成为农地“永久”租赁中的核心要素,但租赁期间则与租赁性质相脱离.罗马法上农地租赁制度的发展对后世私法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多元化的租赁方式丰富了物的利用形态,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具体所有权”,并促发了列举式的所有权模型;另一方面,永佃权的核心要素被农地租赁合同所吸纳,后者逐步承担起用益物权的功能,并成为当代大陆法系农地利用制度的核心.得益于农地永久租赁制度,农地占有和所有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私法中获以厘清,并形成了“多元所有权一以租赁为中心的农地利用”的双层农地权利结构范式.农地永久租赁的历史解析和大陆法系农地结构的嬗变,亦为中国农地经营权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即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以租赁权为工具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利益和其他经营人的经济利益.
租赁、永佃权、多元所有权、土地改良、经营权
D923.2;F321.1;F83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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