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倒置说之批判
传统观念认为,我国劳动争议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行的是证明责任倒置.这种倒置说在司法实务界具有广泛影响,而且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层面似乎也不缺乏支持.但这种学说其实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之上,而且笼统地要求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也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恰当分配.更为致命的是,诸多相关法条并不能为倒置说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而且证据偏在也绝非是实行倒置的充分理由.但如果抛弃倒置说而采用规范说,又可能在某些案件中无法恰当分配证明责任.更为合适的选择是采用修正规范说,并结合对实体法规范的解释,完全可以为劳动争议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提供恰当的解决方案.以上述分析为基础,也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缺陷.对此应当修订相关法条,通过主文/但书的区分等方式恰当地表达证明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倒置说、修正规范说
D925.1;E9;F272.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3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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