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法是一部信息保护法,而不是介质保护法,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组织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其客体为广播组织向公众传送供其同步接收的信息,也就是广播节目,这是讨论广播组织权问题的出发点.对广播组织权客体属性的误认,易使相关研究从知识产权法滑入物权法的窠臼.基于这一预设,无论广播节目借助传统媒介还是网络媒介加以传送,均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传播控制权,于法律体系逻辑上并无问题,关键看立法者如何进行利益切分.从激励内容生产的考虑出发,我国法院已经绕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利益给予一定保护.当前,保护包括网播组织在内的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当利益,合乎促进文化产品的供给这一著作权法基本宗旨,有其必要性.技术中立的“广播”和“转播”概念既与著作权法体系相容,又是媒介融合提出的客观要求,有必要通过修法加以采纳.
广播组织权、广播节目、广播信号、网络传播权
G22;D92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