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八二宪法”的大量修改,由此可能造成“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八二宪法”体制的核心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这一核心政治原则在宪法上并未充分法权化,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宪制背景和基础.“八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中央国家机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不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另一类是党和国家非一体化的“一府两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使得监察委员会同时具有这两类国家机构的属性,既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最终来源于人民的赋权,同时又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因此,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作为政治原则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得以一定程度的法权化.
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
D92;D9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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