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监察措施的合法性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法治议题.新的国家监察机关所采取的监察措施多元混合,但是并没有创制出新的权力类型,也没有根本改变监察措施的法律性质.其中,职务犯罪调查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属于行政性措施.监察关系属于基于公务员管理而形成的特别关系,但是当监察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受依法治国原则的调整,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监察措施的过程合法性方面,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妥当设置刑事和行政监察程序的分类与转换,尤其需要充分规定告知、陈述申辩、全程录音录像和听证等关键性程序权利或措施.对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司法监督,应当根据监察措施及其程序的类型进行合理的司法衔接.其中,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衔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性留置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监察调查措施与处置措施,应当准用《行政诉讼法》予以法律救济.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律师介入与国家责任问题.
国家监察、监察措施、基本权利、监察法治
D63;D9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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