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原则”的法哲学意义及对中国刑法犯罪化趋势的警喻
危害原则是为英美法系刑法惩罚提供正当根据的核心原则,也是英美法系刑法的最低道德底线.危害原则把不法侵害他人利益作为刑法惩罚的起点,包括限制国家刑罚权和限制个人滥用自由两个维度.其显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限制刑罚权而保护个人自由,其隐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保护个人自主权,从而保护与促进人之尊严与发展.在走向权利、弘扬人格尊严和自由的21世纪语境下进行的中国刑法立法,呈现出明显的犯罪化趋势.大批预防型犯罪的产生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断扩张的刑事法网,均彰显出中国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侧重于秩序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刑法的不公正,但维护秩序必须坚守刑法的道德底线.危害原则不仅是刑法应遵守的道德底线,而且其隐性和显性法哲学精神也与当代中国的治国理念,以及21世纪的民主法治精神契合.因此,其对中国刑法的犯罪化趋势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危害原则、自主权、社会秩序、犯罪化
本文为2016年司法部课题“中国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研究”16SFB2018的研究成果.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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