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16.05.006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引用
具有“去中心化”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互联网思维在金融领域内的创新性产物.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衍化为纯平台模式、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三大类,可能存在“伪”平台风险、模式风险、中立帮助行为风险等.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是规范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底线.对于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资金自融之实的“伪”平台,应依据资金用途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对于违规提供担保的平台,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违规设立资金池的平台,应视具体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提供中立帮助行为的平台,应分别从“投资端”、“融资端”视角,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明知”作不同的理解和认定.

互联网金融、P2P、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刑事责任

F06;F83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的研究成果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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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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