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6.05.005
风险刑法的理论错位
近年来,风险刑法成为刑法学界的新宠,讨论异常热烈.遗憾的是,无论是风险刑法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风险社会理论所言的“风险”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尽管刑法所打击的“危险”同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在人为性、未来性、延展性上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也在合法性、两面性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将“危险”和“风险”二者简单等同,刑法也不能因打击“危险”而演变成“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理论中,风险并非人们谈之色变的恶魔,恰恰相反,风险是获取更高安全标准的钥匙,风险社会亦非真实的社会形态,无法成为刑法理念变迁的社会背景.换言之,风险社会理论不能成为风险刑法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危险、风险社会、自反性现代性
F12;D0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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