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6.05.002
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是圈定著作权合法性的地标,也是权利人、使用人及公众利益取舍、妥协的天平.《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糅合国际通则“三步检验法”和美国“合理使用规则”,形成开放性列举辅以概括性原则的立法体例,却隐合对二者的双重“误读”.通过考察“谷歌案”在中、美、德三国的司法路径,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状况进行案例研究,可以凸显上述“误读”及其理论成因.本文据此探讨以“三步检验法”为基调构建第43条“开放型”权利限制一般条款的理论雏形.事实上,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颁行司法解释,以“舍目的性”和“可预见性”重塑“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增加其开放性;修改“修订送审稿”第43条第一款第13项,令其符合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的正当解释;建议借用“合理使用”四大标准来引申和丰富“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同时引入“比例原则”补强其均衡性.
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谷歌数字图书馆案、著作权法修订
TH2;TF0
德国联邦和各州学术英才计划研究课题“中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执行”Exzellenzinitiative des Bundes und der LanderABPZuK-07/2013的研究成果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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