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6.02.005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额度以“预见或应当预见”为界限,但是司法裁判中经常援用“确定性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因果关系之外的附加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分的赔偿责任,而“确定性”则是诉讼中判断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时的证明标准问题.英美法及大陆法在可得利益证明标准方面现阶段通常采“极大可能性”理论.“可预见性”和“极大可能性”涉及的是可得利益的不同方面,二者同时满足才能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得到赔偿.另外,在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时可以选择具体计算方法或抽象计算方法,抽象计算方法一般仅适用于商业领域.
可得利益、可预见性、确定性、具体计算、抽象计算
D92;D9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