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6.01.004
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模式实证研究——兼论非法供述排除难的成因与解决进路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供述排除规则后,我国的供述自愿性审查模式也呈现出类似其他国家的二元分化状态,包括主观判断模式与客观审查模式.通过对2013年至今作出的400份有关非法供述排除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主观判断模式与客观审查模式在适用供述类型、启动排除条件、证据采信、审查判断方式与结论等方面均有不同.但客观审查模式的功能没有发挥,通过结果证据审查供述真实性仍是我国供述自愿性审查的主流方式.因此,两种模式均未解决非法供述排除难的问题.这与两种审查判断模式的趋同化有直接关系.这种趋同化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官将客观审查模式主观化,以及客观审查模式在实践操作中的逐渐异化.审查判断模式的趋同化不仅使得供述排除的比例降低,还使得非法供述排除程序形式化.因此,应当在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综合性审查判断模式,既有效认定供述的自愿性,也准确认定供述的真实性,间接保障客观审查模式的正确适用,从技术层面解决非法供述排除难的问题.
供述自愿性、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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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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