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5.06.009
论"混合式"公共风险监管法实施制度
在公共风险监管领域,如何确保国家监管机关有效执法和行政相对人严格守法,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作为一种新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实施形式,"混合式"实施制度不同于现行的公众参与和私人执法等实施制度.它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起草监管自身所存在的公共风险的"法律规范",经由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和批准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交由企业自身来执行,同时,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执法形式.该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在于:现行有效的实定法为它提供了规范依据;它能够兼采政府强制型实施制度和企业自愿型实施制度的优势,却避免它们的劣势.为使该制度得以全面适用,公共风险监管法需要为公共风险主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企业周边居民和其他社会公众配置相应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公共风险、"混合式"实施制度、合理性基础、公共风险监管法
C93;F83
2016-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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