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5.05.012
论法国国际私法视阈下的公序法
公序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但系统理论由弗朗西斯卡基斯在20世纪中期完成.其以“公序法”取代“直接适用法”的表述,旨在强调此类规范为维护一国政治、社会或经济运行所必需,进而需要在冲突规范之外予以适用.公序法理论改变了法国国际私法的传统做法,极大推动了相关制度在欧盟层面的建立,并逐步受到统一法的约束.晚近法国司法实践不仅在理论上对本国公序法的适用有所发展,还创始性地考虑第三国公序法的适用.法国公序法的理论和实践,对于解释和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确立的强制规范直接适用制度也有所裨益.
公序法、强制规范的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DF9;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外国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研究”12CFX10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我国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15YJC820009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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