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5.05.005
从“类”字的应用看中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发展
中国传统律学有着研究关键字的传统,“律母”、“律眼”即是这一传统的典型代表,但它忽略了另一关键字,即“类”字,它应当是中国传统律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如果没有“类”字及其蕴涵的分类方法、类型化方法,法律将变得繁复苛碎,就不可能出现较高水平的法律.第二,在中国古代律学作品中,如果没有“类”字及“类推解释”方法,就不可能出现高水平的律注作品.第三,在中国古代司法中,以“类”为基础的观念与方法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类”字犹如一把打开中国传统律学大门的钥匙,其功能与作用不可替代.“类”理论及方法并非外来物,而是一种本土资源,早在战国时期荀子与墨家后学就发展出了比较系统的类理论,古人在编纂辞书、类书时也运用到了比较高超的分类技巧,它们对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很大促进作用.当然,中国古代“类”理论及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对中国古代法律及律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律学、类、类型、分类、类推
TU-;D92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法治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方法研究”15BFX024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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