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5.04.005
误读与纠偏:“以刑制罪”的合理存在空间
近年来以刑制罪这一司法逻辑日益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然而,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对此都存在诸多误解.以刑制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摆脱法教义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也不会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以刑制罪也并不意味着“重量刑轻定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解释具有最基本的限定功能.以刑制罪并没有否定传统的刑法解释路径,司法三段论的基本逻辑仍然应当坚持.以刑制罪属于后果主义论证方法,可以归为目的解释方法的一种类型.作为后果类型之一的刑罚妥当性不但对于裁决的作出具有指引作用,而且对于法律解释也具有重要的批判性审查和校准功能.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有机融合是刑法学发展的方向,在中国当下的刑法语境中,以刑制罪对沟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以刑罚妥当性为导向的后果主义解释方法也不能过度,应当充分重视以刑制罪这一法律论证方法的风险防控.
以刑制罪、法律论证、目的解释、后果主义、刑事政策
D9 ;DF6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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