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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5.04.004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引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上的特别形成权,该种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排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股权对外转让的基础事实和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如果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则在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成立以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前提条件是转让人与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而对于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影响其效力,但是,该合同无法履行.从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时起,股权发生变动.如果未通知优先权人即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并进行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的,原则上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三年,或者会损害他人利益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股权变动

D9 ;F27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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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60/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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