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5.02.003
“五四宪法”基本权利的国家建构功能
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是支配“五四宪法”的核心目标.在此目标的支配下,“五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蕴含明确的政治指向和强制色彩,它不仅具有公民权利的属性,而且要配合政治现实的需要.“五四宪法”将革命建国的目标法律化,基本权利规范相应要服从以国家建构为核心的政治过程,发挥对不同群体的价值规训与统一功能.然而,片面强调革命建国的政治目标,则使宪法实践出现畸形.当我们走出革命的国家观,国家正当性的依据就要从革命胜利这一历史事实转化成宪法成立这一法律行为.为比要倡导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功能,构建个人与国家受宪法和法律支配的新型秩序.
国家建构、“五四宪法”、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宪法秩序
D92;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宪法第51条的内涵与效力研究”批准号13YJC820098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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