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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5.01.007

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

引用
德国学术界对双阶理论的认知随行政法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当公权力行政向给付行政和引导行政全面扩张时,双阶理论因有效解决私法形式的公权力行政受公法约束的问题而得到广泛支持.随着行政私法理论的提出,传统行政法学逐渐不再青睐双阶理论,并认为它会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不过,随着新行政法学的兴起,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日渐由“对抗”走向“合作”,“行政正确”正逐渐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法的分析方法日益由教义学上的形式推理变成法律实施效果的具体判断.基于此,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双阶理论被认为明显胜过刻板僵硬的行政私法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为双阶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若以“行政正确”为标准,双阶理论较之于整体私法论和整体公法论,能更好地处理我国政府采购中公权力特征与市场交易特征的关系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品质,也有助于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双阶理论、行政私法、新行政法学、政府采购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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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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