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6.01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母国规制跨国公司的义务——兼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最新实践
通过综合考虑条约解释习惯法规则所包含的各项要素,特别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可以发现母国义务有很强的法律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母国有义务采取措施规范总部在其领土上的跨国公司,防止其在海外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母国义务受到“采取步骤”、“尽可得到的最大资源”的限制,这是《公约》自身特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母国义务持肯定态度,并在其工作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积极阐发,这一点与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委员会采取了“尊重、保护和满足”的国家义务三分法,并认为母国义务属于域外保护义务的范畴.尽管委员会的工作存在缺乏连贯性和方法论不透明等问题,但其支持了“母国义务”这一理论视角,为“商业与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
跨国公司、人权、母国、域外义务
D9 ;DF2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6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