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4.06.004
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之保险费返还与缔约上过失责任——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评释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此时其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人全部返还保费,显有不合理之处.本文所评释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度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保险契约因欠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无效,法院一方面允许要保人请求返还全部保险费,同时又认为要保人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以资平衡.实际上,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法院得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07条或相关契约条款,使保险人仅负返还保单账户价值之责.至于可能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内容亦将因前述返还范围的不同看法而有所差异.
投资型保险、书面同意、不当得利、账户价值、缔约上过失
F83;D92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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